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的意见

2021年09月15日来源:社会组织管理局

豫民文〔2021〕187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民政局,全省社会组织: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党的建设

(一)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引导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和会员单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社会组织党组织要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社会组织应当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等内容写入章程。 

(二)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根据党组织建设情况和党员变化情况,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党员组织关系、进一步加大单独建立党支部力度,进一步增强党组织功能,优化党组织设置,提升覆盖质量。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坚持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坚持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的观念、提高党性修养,确保党的政治生活经常、认真、严肃。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作用,加强先进典型培养和选树,注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以创新内容形式为抓手。发挥社会组织人才、信息等资源丰富的优势和从业人员的专业特长,积极拓展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的途径,围绕团结凝聚群众、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目标,进一步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积极开展专业化社会服务、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公开承诺、“五比一争”等活动,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增强党组织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二、强化诚信自律

(一)推动诚信体系建设。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诚信承诺书,重点就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作出承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会组织信用等级评价。行业协会商会要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推行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精神,参与行业信用建设,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要按照《民政部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的通知》(民函〔2005〕27号)要求,积极培育诚信服务品牌,拓展诚信服务内容。基金会要按照《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民政部令第31号)规定,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提升社会公信力。

(二)严守廉洁自律规定。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要认真履行本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深入贯彻《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7号)精神,加强廉洁自律教育,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社会组织存在不廉洁情形的,及时督促整改;确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交由相关机关依纪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社会组织要切实发挥新媒体平台作用,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进一步拓宽与媒体、公众的互动交流渠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监督。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建立完善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平台,及时公布社会组织重要信息,为社会组织成员、社会公众了解和监督社会组织运作情况提供便利,提升社会组织公信力、影响力和凝聚力。

三、健全治理机制

(一)突出法人治理。按照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要求,围绕强化自治功能,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推动完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和民主机制。社会团体设立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明确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执行机构负责人)、监事的职责,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产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二)加强民主管理。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规范社会组织民主议事、民主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涉及社会组织人、财、物、章程修改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要经过民主程序,不得由个人决定。进行换届改选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符合法定人数的会员(代表)、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向全体会员(代表)、理事公开。监事(会)应当依照章程履行监督职责。

(三)探索协商民主。要积极探索开展社会组织协商,根据社会组织发展实际,针对不同性质、不同层次和不同地域特点,围绕涉及社会组织发展重大问题和关系会员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采取会议、座谈、论证、公示、咨询、网上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合理确定协商内容,坚持广泛协商,民主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立法协商、决策协商、行业协商、社会协商、国际事务协商,为社会提供更好服务。

四、完善管理制度

(一)严格登记和年检事项管理。社会组织登记成立后,要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开设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社会组织登记事项变更的,要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章程发生变动需要修改的,要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核准;终止的,要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要按时参加年度检查(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要按规定及时予以整改。

(二)严格财务和资产管理。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岗位责任制度、财产清查制度及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社会组织应当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主动披露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其经费往来必须纳入社会组织法定账户统一管理。社会组织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产权必须明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

(三)严格任职和人事管理。要完善负责人任职制度,规范负责人任职条件、产生方式、任职年龄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的负责人不得由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担任。现职及退(离)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确需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要健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完善从业人员劳动合同、薪酬福利待遇等保障激励机制,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1号)规定,为专职从业人员建立年金制度,提高其社会保障水平。  

五、规范行为活动

(一)规范收费行为。社会组织服务性收费应当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向服务对象开具税务发票,依法纳税。接受捐赠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收据。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按规定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行业协会商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要求,切实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行为。社会组织要严格遵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及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要求,开展的以行业、学科或专业领域内的集体或个人为评选对象,或者以产品、文艺作品、学术成果、服务、管理体系为评选对象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向相关部门申请报批,未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一律停止。

(三)规范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社会组织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要按照《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2〕57号)规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规范活动管理。社会组织与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以及邀请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来中国内地参加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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