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通知
2017年05月30日来源:
豫民文〔2017〕9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民政局:
2015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要求稳步推进基层协商,建立健全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协调联动机制,更好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15年7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明确了基层协商中城乡社区协商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2016年12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细化了协商的主体和内容,对协商的形式、程序、成果应用等作出了具体规范,并就完善协商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推进分类指导等提出了具体政策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责任,扎实推进全省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现就深入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城乡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是各种政策的落实点、各种利益的交汇点和各种矛盾的集聚点。城乡社区协商是基层群众自治的生动实践,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实现形式,是最广泛、最直接、最生动的社会主义民主协商形式,对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实现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深入推进城乡社区协商,有利于解决居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邻里和睦,体现社会公正,构建和谐的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培养村(居)民公民意识、民主意识,调动村(居)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真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有利于促进基层公共政策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健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
近年来,我省各地结合实际,坚持有事多协商、遇事多协商、做事多协商,不断拓宽协商范围和渠道,丰富协商内容和形式,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各地坚持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听证会、协商议事会等民主决策、民主协商形式,为城乡居民群众民主参与公共事务决策搭建平台,为不同群体提供表达利益诉求渠道,使城乡居民通过基层群众性自治活动积极参与协商,维护了群众切身利益,促进了城乡基层民主发展;在农村开展的“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在城市开展的“一征三议两公开”工作法得到了广泛推广和应用;焦作市解放区创新开展的“334”楼院协商治理模式成功入选2015年度全国社区治理十大创新成果,创造了城市社区民主协商的典型经验;新乡县创新开展的“村民代表提案制”,提升了民主管理、民主协商的成效。但随着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深入推进,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利益主体和利益诉求日益多元,总的来看,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尚处于起步阶段,有的地方认识还不到位,没有将城乡社区协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有的地方尚未出台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意见》的实施办法,工作推进缓慢;有的地方协商议题少,协商形式单一,群众参与的广泛性和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缺少成熟和普遍适用的规则和程序,干部群众参与意识、参与能力不足,协商整体水平不高;有的地方没有建立协商成果运用问责机制,协商流于形式,缺乏公信力。
各地民政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自觉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履职尽责、勇于担当,切实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推动将城乡社区协商列为党委、政府重点工作内容,纳入考核评价体系,推动将城乡社区协商上升为城乡社区基本工作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丰富协商内容、扩大参与主体、完善协商机制、拓展协商渠道、增加协商内涵,有力推动基层民主健康发展,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不断提升城乡社区协商水平
各地要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以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为目标,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一)统筹安排,建立健全推进城乡社区协商的工作机制。
各地要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各类协商主体共同参与的城乡社区协商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协商中的重要问题。要针对人口密集、人数较多的村(社区),留守人员较多或地广人稀、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地区特点,设计协商方案,确定协商内容,提高协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继续大力推进乡镇、街道协商民主建设,提高乡镇、街道指导行政村、社区协商活动的能力和水平;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要发挥基层党组织对城乡社区协商的政治领导作用,选好用好社区带头人,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协商与城乡社区协商的联动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组织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协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落实,同时要加强对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具体指导,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地,发现存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实际困难。要注重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的优势,协助动员和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协商,努力形成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各方助力推进城乡社区协商的生动局面,推动协商工作广泛深入开展。
(二)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城乡社区协商的内容、主体和形式。
1、细化城乡社区协商内容。各地在推进城乡社区协商过程中,要注重协商内容的现实针对性,县(市、区)以上单位在建立城乡社区协商事项清单制度的同时,要督导基层制定社区协商事项具体目录,将物业管理服务、环境卫生整治、亮化绿化工程、农田水利改造、廉租住房申请、社会救助救济、征地拆迁安置等纳入城乡社区协商目录,围绕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关乎社区居民及当地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确定协商议题,通过城乡社区协商维护群众利益,提高城乡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
2、培育城乡社区协商主体。推动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驻村(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等成为协商主体,并在城乡社区协商中发挥主力军作用。要积极发展社区社会组织,重视吸纳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充分吸收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流动人口参与协商,培育扩大城乡社区协商多元主体。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筹划建立不同层面、各有侧重的协商智库,有针对性地邀请专家教授、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对协商活动加以设计论证,努力提高协商科学化水平。
3、丰富拓展城乡社区协商形式。各地要将推进城乡社区协商与健全基层民主科学决策制度紧密结合,深化拓展“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全面实行“一征三议两公开”工作法,普遍建立例会型、议事型、对话型等协商模式,进一步健全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利用村(居)民论坛、电视微视听、民情大体验等平台,结合实际探索创新村落(院落)协商、民主恳谈、参与式预算、社区决策听证、民主评议等协商形式。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发挥社区网站、QQ群、微信、微博等现代媒体和网络平台的作用,丰富城乡社区协商的参与途径和方式。
(三)注重实践,努力增强城乡社区协商具体工作成效
城乡社区协商要紧密围绕城乡社区中心工作,以满足最广大居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统筹协调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1、完善城乡社区协商制度体系。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谋划本地推进城乡社区协商的政策措施,制定出台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具体实施办法,并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推进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确定牵头部门,明确城乡社区协商工作机制、经费保障、场地使用、教育培训等重大事项。要加强程序设计,制定易懂可学能操作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协商工作在议题收集、议题确定、通报信息、书面征询、议事表决、协商监督、成果运用等方面有规可依,为开展城乡社区协商实践提供有力指导。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居住地城乡社区协商的措施办法,促进城乡社区协商和其他形式协商有机结合。
2、提升城乡社区协商能力水平。各地要广泛开展城乡社区协商政策宣传,将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价值取向和规则制度融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乡社区协商的良好氛围。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定期举办培训班、开办网上讲堂、组织实地学习交流等,帮助基层干部、城乡居民掌握并有效运用协商的方法和程序。围绕社区居民普遍关心的事项,广泛开展灵活多样的城乡社区协商活动,让基层干部群众在协商实践中不断提高协商能力和水平。
3、强化城乡社区协商成果运用。各地要注重区别对待和分类施策,对协商所取得的共识,要及时转化为决策加以实施;对尚未取得共识的,要创造条件进一步协商;对落实过程中又出现新问题的,要组织再次协商。要研究制定城乡社区协商成果运用持续跟踪、评估和问责机制,完善协商会议程序,注重会前双向互动、反复沟通,加强会后监督反馈,确保协商结果落地生根,防止协商流于形式。加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建设,细化实化民主监督各项程序,及时公开协商成果落实情况。深入开展社区减负增效工作,使村(居)民委员会从繁忙的行政工作中解放出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组织开展社区协商。
三、加大力度,持续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健康开展
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已将完善城乡社区协商机制、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列入2017年全省全面深化改革重点督察项目,9月底前将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实地走访、随机抽查、查阅相关文件材料等多种形式进行督察。作为全省民政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省厅也已将其列为重点业务督察项目,纳入综合评估内容,进行目标管理。各地要将基层成功的做法上升为政策规定,对基层操作中存在的疑惑以明确的形式确定下来,为基层组织开展协商民主提供政策支撑;要制定相应政策,在财力物力上给予资助,建立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机制,帮助基层组织做好协商成果的转化;要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干部队伍建设,帮助他们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并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工作能力培训,帮助他们树立新理念、新思路,掌握新方法;要支持城乡基层自治组织依法开展民主自治活动,加强城乡基层自治组织网络、服务设施、保障机制等基础建设,增强其带领居民群众民主自治的能力;要改变行政命令、大包大揽等传统工作方式方法,引导居民群众积极参与,通过协商民主,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要加大资金投入,资助、指导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大力培育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参与讨论社区事务、制定社区公共政策和参与社区公共服务;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居民群众认识到协商民主的好处和作用,树立公共责任意识,并学会以合理的方式反映诉求,不断提高参政议政的能力。
各地民政部门要将城乡社区协商纳入民政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工作薄弱的地方,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督促推动。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协商成果运用考核评估工作。对工作行动迟缓、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和责任人,要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有关情况。省厅将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对工作推动不力、进展缓慢的地方予以通报。各地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情况,请及时报送省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2017年4月25日